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64号 原告:嘉兴奥塔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洪业路228号上海交大(嘉兴)科技园5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付静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王玲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大道5888号。
法定代表人:沈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涛,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峰,男,公司员工。
被告:金枫林电器(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华友工业园D3地块。
法定代表人:徐伯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祖良、屠志力,无锡市大为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海盐百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小区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继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祖良、屠志力,无锡市大为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嘉兴奥塔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金枫林电器(无锡)有限公司、海盐百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兴奥塔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嘉兴奥塔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奥塔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奥塔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奥塔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嘉兴奥塔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