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11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诚琪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9号17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67BP4C。
法定代表人:庄进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诚琪五金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郑 励 审判员 李玮玲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雅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