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94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47号。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淑芬,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淑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傅兴锴 审 判 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施雪灵 书 记 员 洪永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