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810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善富江面食销售部,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上东廓村**门头为世纪华联生活超市。
经营者:孙富江,信息不详。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善富江面食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北京百善富江面食销售部已经实际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善富江面食销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