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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静和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30024号
案件名称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静和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静和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0024号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江志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告:福州静和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春浩。

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山堂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静和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正山堂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静和堂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正山堂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任骏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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