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41号之一本院于二○二〇年十二月八日对原告鲁小喜、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翠英、顾顺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二〇年十二月八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第四行“审判长龚磊”变更为“审判长薛永松”;
第十页第五行“审判员薛永松”变更为“审判员薛春锋”;
第十页第六行“审判员董小斐”变更为“审判员张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