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394号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13号401。
法定代表人:孔那,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邛崃市宝林镇兵兵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邛崃市宝林镇桥南街7号。
经营者:钟兵,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建勇,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安洁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经济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三路117号3栋1层105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韦思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建勇,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邛崃市宝林镇兵兵家电经营部、四川鑫安洁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2020年12月22日,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