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7720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开发区道然茶社,经营场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高新路富强路9号时代广场小区西区34号楼1层04号。
经营者:张海。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开发区道然茶社、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