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3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C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24F.,GLASSTOWER946-1DAECHI-DONG,KANGNAM-GU,SEOUL,REPUBLICOFKOREA)。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鲤城中区新叶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泉州市鲤城区涂门街东段5#近圣楼006、007、008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300QUK8Q。
经营者:徐茂杰。
本院受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泉州市鲤城中区新叶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2020年12月17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