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781号原告:常熟古诗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国服大厦)1219(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P2JJU0C。
法定代表人:叶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共泉,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细钗,女,1967年7月29日,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原告常熟古诗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细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常熟古诗哲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常熟古诗哲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古诗哲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常熟古诗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