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9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海洋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东环三路21号、23号(3#5卡)。
法定代表人:吴天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华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寿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妮,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海洋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山市海洋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