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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北区凯翔通讯商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01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市松北区凯翔通讯商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市松北区凯翔通讯商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凯翔通讯商店。

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聚源街****。

经营者:张明艳,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市松北区凯翔通讯商店(以下简称凯翔通讯商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9)黑01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凯翔通讯商店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7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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