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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刘青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899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刘青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刘青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99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桂,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青青,女,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刘青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青青拟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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