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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荣、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3829号
案件名称王书荣、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书荣;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8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书荣,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王书荣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4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书荣申请再审称,(一)从第31703086号“位置码”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设计、功能、含义和申请目的看,“位置码”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申请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会被公众误认,可以注册为商标。

(二)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目的和条文的解释、逻辑分析,“位置码”可以注册为商标。

商评字【2019】第166279号《关于第31703086号“位置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对于“带有欺骗性”的问题不加任何说明,而过分强调“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符合商标法立法目的、原则和法律条文的原意。

(三)从“位置码”的语义理解和从社会公众认知角度分析,“位置码”可以注册为商标。

“位置码”从语义上理解就是位置编码,公众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就不会产生被欺骗或者被误导的后果。

(四)从“位置码”可以允许注册为商标的利弊分析,“位置码”可以注册为商标。

(五)有大量与诉争商标构成要素高度近似的商标得以注册,多个在先案例明确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个案审查原则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因此,商标评审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审查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否则便破坏了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第二、三、四、六项的规定,请求本院撤销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诉争商标“位置码”为位置编码的简称,若王书荣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目的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本院审查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位置码”三个中文汉字组成,其含义通常可理解为标示位置的编码,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

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目的等特点产生误认,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王书荣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王书荣关于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诉争商标应予注册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王书荣要求本院提交商标法释义等请求,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

综上,王书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书荣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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