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40号 原告: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海宁大道**科技绿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CM9P87。
法定代表人:刘宏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峰小明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960571。
法定代表人:薄连明。
被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13991N。
法定代表人:薄连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峰小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人民币”。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