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初291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凯悦,女,汉族,1998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 上县江店孜镇关路陈村中门59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8××××××××。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凯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