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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余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民初284号
案件名称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余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余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284号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洋(店铺名称:前期规划好),女,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余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傅兴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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