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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桥西区少宣小吃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24662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桥西区少宣小吃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桥西区少宣小吃部;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8民初24662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少宣小吃部,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与永康街交叉口西行100米路北环保局楼下。

经营者:王翠翠。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誉公司)与被告桥西区少宣小吃部(以下简称少宣小吃部)、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顶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被告少宣小吃部经营者王翠翠,被告三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顶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少宣小吃部停止侵害顶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三快公司停止在美团网推广宣传少宣小吃部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

3.少宣小吃部赔偿顶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其中包括公证费933元、购买费9元和律师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顶誉公司是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

久久丫是源自武汉的传统美食,是我国当前知名的休闲食品品牌,经过顶誉公司多年使用已经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顶誉公司经营期间以“久久丫”为核心注册了多枚商标。

经过多年的经营,顶誉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了酱卤类肉制品、卤制豆制品行业的一流品牌,涉案商标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与顶誉公司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久久丫成立于2002年10月,2002年12月18日久久丫的第一家店中山西路店开业,总部设于上海,全国共有六大分部(上海分部、无锡分部、杭州分部、广州分部、北京分部、成都分部),截至2008年底,网络遍布了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门店数接近1000家。

经过17年的经营“久久丫”已经成为了中国家喻户晓的休闲食品品牌。

2009年,经过众多权威机构的严格评审,久久丫成为了上海市政府授予的“上海市青年见习基地”,更相继被中国烹饪协会和上海市烹饪协会授予“中华名小吃”和“上海名小吃”的荣誉称号,久久丫品牌已深得消费者的广泛喜爱,在全国酱卤类肉制品、卤制豆制品行业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顶誉公司发现,少宣小吃部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店铺的店招、店内装潢、收款码牌、收款单据等位置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以顶誉公司名义销售侵权产品,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少宣小吃部经营地址人流量较大,对顶誉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且少宣小吃部制作工具简陋、口感差、包装不规范,会对顶誉公司的产品形象与良好商誉造成极大损害。

同时少宣小吃部在三快公司的网络平台上宣传涉案店铺,三快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故诉至法院。

少宣小吃部辩称,少宣小吃部使用的是“李记久久鸭”,与涉案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

少宣小吃部不知道“久久丫”为注册商标,“久久鸭”与“久久丫”不相同,“再回楼久久鸭”“增味久久鸭”“卤王裔久久鸭”等注册商标中包含“久久鸭”字样,少宣小吃部的行为没有给顶誉公司造成损害。

综上,少宣小吃部不同意顶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快公司答辩称,美团网系三快公司运营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平台,平台展示的信息均来源于商户或消费者编辑,三快公司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

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三快公司不存在任何明知侵权或者应知侵权的可能性,更不存在任何帮助侵权的故意。

三快公司建立了知识产权投诉渠道,并公示了《侵权投诉须知》,顶誉公司在起诉前未通知过三快公司,三快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不具有主观过错。

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三快公司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

综上,三快公司不同意顶誉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认定如下:一、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事实第928607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含:死家禽;

鱼制食品;

板鸭;

肉罐头;

腌制蔬菜;

蛋;

牛奶;

食用油;

果冻;

精制坚果仁(截止),有效期自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注册人为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顶誉公司)。

第1141048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含:板鸭;

家禽颈;

家禽类制品;

熟食制品;

休闲肉制品;

鱼制食品;

熟蔬菜;

禽翅尖;

家禽爪;

豆腐制品(截止),有效期自2014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注册人为上海顶誉公司。

2018年10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上海顶誉公司将前述两枚商标转让给顶誉公司。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顶誉公司提交了(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29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多份荣誉证书及奖牌进行了原件复印件一致公证,其中包括:1.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于2014年6月颁发的中国连锁业(上海)展览会中国连锁金锁奖之最具投资价值品牌奖牌。

2.上海市松江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松江工业区乐民经济城于2009年元月向上海顶誉公司颁发的“上海市松江工业区2008年度十大最具潜力内资企业”奖牌。

3.中国肉类协会于2018年5月向梁新科颁发的“任中国肉类协会第六届休闲肉制品分会副会长”的任职证书。

4.中国肉类协会于2018年5月向顶誉公司颁发的“副会长单位”牌匾。

5.“久久丫鸭颈王”获得“2007年度中国十佳连锁企业”的奖牌。

6.上海市公共满意度调查活动办公室于2010年6月颁发的“久久丫”在2010年举行的“迎世博·上海城市公众满意度调查”活动中进入肉类行业盐水/酱/卤/槽肉类(熟)公众满意度金榜奖牌。

少宣小吃部对顶誉公司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不持异议,但不认可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少宣小吃部成立于2018年9月3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翠翠,经营场所为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与永康街交叉口西行100米路北环保局楼下,其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的(2020)京求是内经证字第5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51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2月8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一同来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永康街环保局楼下(近公园东街)有“久久鸭”字样的场所,对场所的内外环境进行了拍照,在上述场所内购买了鸭货,并当场取得支付截图一张、鸭货一袋。

其中环境照片(详见本民事判决书附件)显示,该店铺店招门头牌匾中部有“久久鸭”字样,左上角有圆形标识其中的文字为“李记”,右下角有电话号码,店内墙面上有介绍产品价格的宣传板,该板左侧有“久久鸭”(竖排)字样,上部有“武汉鸭颈王”字样,中部为产品及价格,例如“鸭头5元/个”,购买鸭货支出9元,微信支付二维码下方有“久久鸭”字样,完成支付页面中有“扫二维码付款-给久久鸭”字样。

2020年3月19日,登录美团网,在“邢台美团>邢台美食>邢台小吃快餐”页面中有名为“李记久久鸭”的店铺信息介绍。

少宣小吃部对该页面中展示的店铺系其经营的店铺不持异议,但是表示其中显示的“李记久久鸭”系三快公司自行标注的名称。

少宣小吃部对第51号公证书所涉及的店铺系其经营不持异议,但主张其系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店铺,接手后其完成了工商登记,且并未对店铺招牌及内部陈设进行改变,招牌及内部陈设并非少宣小吃部制作。

案外商标中也包含“久久鸭”字样。

为此,少宣小吃部提交了“再回楼久久鸭”“增味久久鸭”“卤王裔久久鸭”等注册商标查询网页截图。

三快公司提交了美团网中公示的《美团点评侵权投诉须知》和少宣小吃部下线截图,须知中载有投诉方式和投诉内容要求。

据此,三快公司表示其已经在网站中公示了投诉渠道和要求,本案起诉前其并未接到顶誉公司关于本案所涉行为的投诉,其在接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已经对涉案店铺进行了下线操作,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

庭审中,顶誉公司认可美团网中的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三、其他为证明合理开支,顶誉公司提交了金额为28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其表示该公证费用包含共计3个案件的公证取证费用,本案主张933元。

顶誉公司还主张律师费5000元,但未提交相关票据。

上述事实,有顶誉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截图打印件、发票,少宣小吃部提交的网页截图,三快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顶誉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权权利状态稳定,且在有效期内,顶誉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少宣小吃部在其店铺招牌中以较为醒目的方式突出使用“李记”“久久鸭”标识,“李记”字样较小,“久久鸭”字样较大且处于招牌中央位置,店内装潢墙面亦中标注“久久鸭”字样,根据使用的位置、方式,显然具有标示商品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的目的,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久久鸭”与涉案商标“久久丫”相比,二者前两个字完全一致,第三个字“鸭”与“丫”在呼叫上一致,二者整体上构成近似。

少宣小吃部销售的产品为鸭货,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鉴于“久久丫”一词并非固定的词语组合,其不构成对板鸭、熟食制品等商品特点的直接描述,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对于相关公众而言施以一般的注意力难以判断相关标识整体上存在的细微差异,故少宣小吃部的上述使用方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综上,本院认为少宣小吃部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顶誉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外商标中虽包含了“久久鸭”字样,但该节并不构成少宣小吃部可以使用“久久鸭”的合法抗辩事由。

少宣小吃部虽辩称涉案店铺系其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但并未对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该节亦不构成其可以使用“久久鸭”的合法抗辩事由。

少宣小吃部的相关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庭审中,顶誉公司认可美团网中的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顶誉公司关于要求三快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满足,故本院不再予以处理。

关于经济赔偿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顶誉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少宣小吃部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涉案店铺的经营地址、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金额为10000元。

关于合理开支,本院结合公证费发票及律师出庭情况,酌情支持3000元。

顶誉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本院不再全额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桥西区少宣小吃部停止本案所涉侵权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桥西区少宣小吃部赔偿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桥西区少宣小吃部负担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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