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民初29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旭倩,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彦琦,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晋中市榆次区瑞红百货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顺城街59号4幢2号。
经营者:王永亮。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市榆次区瑞红百货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