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4972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儒商陶鲁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杨文生。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儒商陶鲁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济南槐荫儒商陶鲁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