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民初34712号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罗斯特郡GL519NW,切尔滕纳姆,鲁宁,60单元(Unit60,TheRunnings,Cheltenham,GloucestershireGL519NW,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
法定代表人:EUANANGUSSUTHERLAND。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声弟,男,畲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诉被告钟声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歌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0979644号“”、第7017862号“”、第10979651号“SUPERDRY”以及第11491427号“极度干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删除淘宝网站“奥特莱斯1892正品(掌柜:奥特莱斯1892正品)”店铺内侵权产品的全部信息;
2.被告立即销毁全部侵权产品的库存(包括其他近似商品);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公证费、律师费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所持有的SUPERDRY品牌创建于2003年,自2013年9月21日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979644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
原告于2010年9月7日取得第7017862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
原告于2013年9月21日取得第10979651号“SUPERDRY”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
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取得第11491427号“极度干燥”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4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
原告系上述商标的合法商标权人,依法受法律保护。
“SUPERDRY”是纯英国制造,采用优质布料、纯正古法洗涤、独特装饰、世界顶级手绘图案、适合各类款式的完美剪裁精心铸就。
SUPERDRY足迹遍及世界各地,515间SUPERDRY品牌店分布在全球46个国家,其中在英国和欧洲大陆设有139间自营店,在英国之外设有208间(一间除外)授权专卖店和168间特许经营商店。
superdrystore.cn旗下共有21个国际网站,产品畅销全球逾100个国家。
在业内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在中国,原告开设了多个专卖店,并专门开设了天猫旗舰店官网:http://superdry.tmall.com,销售SUPERDRY商品。
现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经营的“奥特莱斯1892正品(掌柜:奥特莱斯1892正品)”淘宝店铺内,大量销售侵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权的侵权产品。
为此,原告立即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就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网页界面及收取侵权产品、物流情况作证物封存,取得了(2019)粤广南粤第7399号、7416号、7456号、7406号和7455号《公证书》。
从公证书可获取被告以下信息,侵权产品为四款,分别是(1)2019夏季新款男装极度干燥短袖T恤休闲印花字母棉修身圆领潮牌男;
(2)2019新款极度干燥男装裂纹印花纯棉修身短袖T恤纯棉休闲青少年潮;
(3)2019夏季新款男装极度干燥修身直筒棉短裤刺绣贴布五分沙滩裤男潮;
(4)2019春秋新款男士连帽防风短款薄款外套百搭休闲时尚夹克。
截至公证之日止,(1)2019夏季新款男装极度干燥短袖T恤休闲印花字母棉修身圆领潮牌男侵权产品售价为49元,已售390件,评论307,库存10802件;
(2)2019新款极度干燥男装裂纹印花纯棉修身短袖T恤纯棉休闲青少年潮侵权产品售价为68元,已售52件,评论91,库存18428件;
(3)2019夏季新款男装极度干燥修身直筒棉短裤刺绣贴布五分沙滩裤男潮侵权产品售价为85元,已售20件,评论10,库存5476件;
(4)2019春秋新款男士连帽防风短款薄款外套百搭休闲时尚夹克侵权产品售价为218元,已售5件,评论9,库存5233件。
上述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极易使消费者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
鉴于原告在服装行业的影响力,被告显然知晓原告的品牌及注册商标,被告恶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借助原告的知名度销售侵权产品,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大量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服装,构成商标侵权,故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的商品质量低劣,也破坏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原告为制止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花费了合理的维权成本,故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到庭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号为第10979644号“”商标的注册人是DKH零售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的服装;
连帽运动衫;
印花T恤;
球衣;
短袖和长袖衬衫;
短裤;
宽松款短裤;
长袖T恤;
橄榄球上衣;
印花刺绣运动衫;
开襟羊毛衫;
绒衣;
拉链上衣;
慢跑鞋;
裤子;
牛仔裤;
针织服装;
套头羊毛衫;
连衣裙;
裙子;
上衣;
有衬和无衬茄克;
外套;
防风茄克;
风雨衣;
皮革茄克;
茄克;
军用茄克;
雨衣;
背心;
狩猎茄克;
亚麻茄克;
防风暴茄克;
部队用茄克;
短茄克;
紧腿裤(裤子);
短袜;
围巾;
手套;
游泳衣;
服装带(衣服);
内衣;
女用背心;
乳罩;
紧身内裤;
拳击手短裤;
内裤;
带肩带的女式长内衣(内衣);
睡衣;
睡衣裤;
鞋(脚上的穿着物);
凉鞋;
海滨浴场用鞋;
帆布鞋;
靴;
鞋;
皮鞋;
帽子;
帽;
帽子(头戴);
休闲装;
上蜡的茄克。
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017862号“”商标的注册人是DKH零售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的服装;
鞋;
帽;
休闲服;
带帽兜的运动衫;
牛仔裤;
印花T恤衫;
有衬和无衬茄克衫;
短袖和长袖衬衫;
宽松短裤;
印花运动衫;
裤子;
袜;
裙子;
围巾;
手套;
内衣等。
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号为第10979651号“SUPERDRY”商标的注册人是DKH零售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的服装;
连帽运动衫;
印花T恤;
球衣;
短袖和长袖衬衫;
短裤;
宽松款短裤;
长袖T恤;
橄榄球上衣;
印花刺绣运动衫;
开襟羊毛衫;
绒衣;
拉链上衣;
慢跑鞋;
裤子;
牛仔裤;
针织服装;
套头羊毛衫;
连衣裙;
裙子;
上衣;
有衬和无衬茄克;
外套;
防风茄克;
风雨衣;
皮革茄克;
茄克;
军用茄克;
雨衣;
背心;
亚麻茄克;
防风暴茄克;
部队用茄克;
短茄克;
紧腿裤(裤子);
短袜;
围巾;
手套;
游泳衣;
服装带(衣服);
内衣;
女用背心;
乳罩;
紧身内裤;
拳击手短裤;
内裤;
带肩带的女式长内衣(内衣);
睡衣;
睡衣裤;
鞋(脚上的穿着物);
凉鞋;
海滨浴场用鞋;
帆布鞋;
靴;
鞋;
皮鞋;
帽子;
帽;
帽子(头戴);
休闲装;
上蜡的茄克。
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号为第11491427号“极度干燥”商标的注册人是DKH零售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的服装;
连帽运动衫;
印花T恤;
球衣;
短袖和长袖衬衫;
短裤;
宽松款短裤;
长袖T恤;
橄榄球上衣;
手套;
游泳衣;
内衣;
女用背心;
乳罩;
紧身内裤;
拳击手短裤;
内裤;
带肩带的女式长内衣(内衣);
睡衣;
睡衣裤;
鞋(脚上的穿着物);
凉鞋;
海滨浴场用鞋;
帆布鞋;
靴;
鞋;
皮鞋;
帽子;
帽;
帽子(头戴);
休闲装;
上蜡的茄克。
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
原告的服装产品通过网络平台及新闻媒体进行大量的报道和宣传,使原告的服饰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根据原告出示的天猫截图打印件显示,正品衣服及裤子类的价格在279元至1039元区间。
2019年4月1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指派的经办人庞文清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其进入淘宝网的“奥特莱斯1892正品”网店购买相关商品并打印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庞文清使用该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了如下操作,(一)打开浏览器,删除浏览历史记录;
(二)在任务栏点击“命令提示符”图标,在弹出的窗口中输入命令“pingwww.taobao.com”,敲击回车键;
(三)在地址栏中输入“www.taobao.com”;
(四)在弹出页面点击“店铺”,在搜索栏输入“奥特莱斯1892正品”;
(五)在弹出账户登录页面账户栏输入“pwq晴”,密码栏输入密码;
(六)在“奥特莱斯1892正品”点击“搜索”,弹出页面;
(七)点击该页面“奥特莱斯1892正品”,弹出页面;
(八)将鼠标指向“奥特莱斯1892正品”,弹出相关信息窗口;
(九)在步骤七弹出页面点击排列于第二行第三列的商品,弹出页面;
……(十六)在弹出页面选中尺码和颜色,在数量栏中输入“1”,点击“加入购物车”,弹出页面;
……(二十五)在弹出页勾选“全选”,点击“结算”弹出页面;
(二十六)弹出页面输入收货信息,点击“提交订单”,弹出付款页面;
(二十七)网上支付订单款项,弹出页面;
(二十八)在弹出页面点击“订单详情”,弹出页面。
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粤广南粤第7399号《公证书》,兹证明与该《公证书》所附的网页截屏图片为庞文清在该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上述操作取得,网页截屏图片内容与相应网页当时在计算机屏幕显示的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公证书》所附打印件显示,在淘宝网上有一家“奥特莱斯1892正品”的店铺,该店铺已签署消费者保障协议,店铺内展示多款带有“”、“”“SUPERDRY”、“极度干燥”等标识的服饰商品。
庞文清从该店铺展示的商品中分别购买了以下四款商品,(1)2019夏季新款男装极度干燥短袖T恤休闲印花字母棉修身圆领潮牌男,单价人民币49元;
(2)2019新款极度干燥男装裂纹印花纯棉修身短袖T恤纯棉休闲青少年潮,单价人民币68元;
(3)2019夏季新款男装极度干燥修身直筒棉短裤刺绣贴布五分沙滩裤男潮,单价人民币85元;
(4)2019春秋新款男士连帽防风短款薄款外套百搭休闲时尚夹克,单价人民币218元,上述四款服饰商品的货款合计人民币420元。
庞文清以支付宝付款方式向被告钟声弟(支付宝账户:189××××2622)支付了货款及运费合共人民币428元。
另,经对证据保全网页显示上述四款商品的售价、成交量及库存量进行核算,其中(1)2019夏季新款男装极度干燥短袖T恤休闲印花字母棉修身圆领潮牌男侵权产品售价为49元,已售390件,库存10802件;
(2)2019新款极度干燥男装裂纹印花纯棉修身短袖T恤纯棉休闲青少年潮侵权产品售价为68元,已售52件,库存18428件;
(3)2019夏季新款男装极度干燥修身直筒棉短裤刺绣贴布五分沙滩裤男潮侵权产品售价为85元,已售20件,库存5476件;
(4)2019春秋新款男士连帽防风短款薄款外套百搭休闲时尚夹克侵权产品售价为218元,已售5件,库存5233件。
根据原告提交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9)粤广南粤第7416号《公证书》载明,原告的经办人庞文清于2019年4月19日来到该处,申请办理相关网页的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庞文清使用该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了如下操作,在弹出的网页中点击“我的淘宝”项下已买到的宝贝,在弹出的网页中点击“订单详情”弹出网页,兹证明所附网页截屏图片为庞文清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截屏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屏打印件显示购买的产品分别是(1)2019夏季新款男装极度干燥短袖T恤休闲印花字母棉修身圆领潮牌男;
(2)2019新款极度干燥男装裂纹印花纯棉修身短袖T恤纯棉休闲青少年潮;
(3)2019夏季新款男装极度干燥修身直筒棉短裤刺绣贴布五分沙滩裤男潮;
(4)2019春秋新款男士连帽防风短款薄款外套百搭休闲时尚夹克。
运单号码为3852583249179,卖家昵称“奥特莱斯1892正品”,发货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金顺3楼3013等。
根据原告提交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9)粤广南粤第7456号《公证书》载明,原告的经办人庞文清于2019年4月19日来到该处,申请对其通过移动电话展示的相关程序界面图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庞文清使用该处提供的移动电话,进行了下述活动,解开屏幕锁,点击“手机淘宝”,“立即登录”,输入“pwq晴”,输入密码……申通快递官网,在查询快递单号“3705695413045”兹证明所附网页截屏图片为庞文清在上述过程中拍摄所得,与移动电话屏幕显示内容相符等。
根据原告提交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9)粤广南粤第7406号《公证书》载明,原告的经办人庞文清于2019年4月19日来到该处,申请对其在网上购买了有关商品,网店使用快递方式将该商品送至其指定的地址办理证据保全;
同日,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庞文清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六运六街七号104店菜鸟驿站取得快递单号为“3852583249179”的包裹一件,随后交给该处公证人员保管,该处公证人员在现场对相关环境进行了拍照,并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后将上述物品封存并交由庞文清收执等。
根据原告提交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9)粤广南粤第7455号《公证书》载明,原告的经办人庞文清于2019年4月19日来到该处,申请对其在网上购买了有关商品,网店使用快递方式将该商品送至其指定的地址办理证据保全;
同日,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庞文清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六运六街七号104店菜鸟驿站取得快递单号为“3705695413045”的包裹一件,随后交给该处公证人员保管,该处公证人员在现场对相关环境进行了拍照,并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后将上述物品封存交由庞文清收执等。
经当庭查验,上述公证封存物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的封条及印章没有缺损,没有被开封的痕迹。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物供查验比对,其中(2019)粤广南粤第7455号公证书的公证封存物内有一张申通快递的快递单,快递单号为3705695413045,以及两件衣服,分别为黑色短袖衣服和冲锋衣。
原告指控黑色短袖衣服的领标吊牌及肩膀处分别使用了“”和“”、“superdry”标识,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第10979644号“”、第7017862号“”以及第10979651号“SUPERDRY”构成相同;
在冲锋衣的领标和吊牌、胸口处使用了“”和“”、“superdry”标识,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的第10979644号“”、第7017862号“”、第10979651号“SUPERDRY”商标构成相同,侵害了原告享有对第10979644号“”、第7017862号“”以及第10979651号“SUPERDRY”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当庭打开(2019)粤广南粤第7406号公证书的公证封存物,内有一张韵达快递单,快递单号为3852583249179,内有白色T恤和灰色运动短裤,其中白色T恤的包装袋上使用了“superdry”和“极度干燥”标识,衣服胸口部位及标签上使用了“”标识,吊牌上使用了“”标识,原告指控上述被控侵权服饰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的第10979644号“”、第7017862号“”商标构成相同,与原告注册的第10979651号“SUPERDRY”、第11491427号“极度干燥”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原告享有对第10979644号“”、第7017862号“”、第10979651号“SUPERDRY”以及第11491427号“极度干燥”商标的专用权;
灰色运动短裤的包装袋上的“”与原告注册的第10979644号“”构成相同,侵害了原告享有对第10979644号“”的商标专用权;
在短裤的标签上使用了“”标识,在裤子上使用了“SUPERDRY”标识,上述标识与原告注册的第7017862号“”、第10979651号“SUPERDRY”构成相同,侵犯了原告享有对第7017862号“”、第10979651号“SUPERDRY”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另查明,原告为维护其商标权利,向阿里巴巴集团签署《要求披露卖家注册信息承诺函》,申请披露卖家会员“奥特莱斯1892正品”的经营者信息。
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团队于2019年5月4日向原告发出《卖家信息披露》邮件,该邮件显示会员名为“奥特莱斯1892正品”的经营者为钟声弟(即本案被告)。
再查明,原告主张其维权支出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500元、公证费人民币4000元以及侵权产品购买费人民币428元。
原告为此意见,出示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五张发票号码分别为30048691-30048695号《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各人民币800元),以及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票号码为27717195《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的发票号码为45966463《广东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除支出上述合理维权费用外,还支出调查费人民币10000元,故请求法院在法定赔偿金额范围内酌定本案的赔偿金额。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0979644号“”、第7017862号“”、第10979651号“SUPERDRY”以及第11491427号“极度干燥”商标的注册人,原告享有的商标权利依法受中国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所举的(2019)粤广南粤第7399号、第7416号、第7456号、第7406号以及第7455号《公证书》记载的证据保全过程以及所附的网页截图打印件、公证封存物、交易凭证,已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在被告没有到庭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所举的上述五份《公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出示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团队发出的《卖家信息披露》邮件显示,淘宝网店铺“奥特莱斯1892正品”的经营者为钟声弟(即本案被告),结合上述五份公证书记载的事实,本院依法确认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奥特莱斯1892正品”展示和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服装及裤子商品,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服装及裤子商品均落在第10979644号“”、第7017862号“”、第10979651号“SUPERDRY”以及第11491427号“极度干燥”商标核定使用的25类商品中的服装与裤子的保护范围内。
被告销售的服装和裤子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的第10979644号“”、第7017862号“”商标在隔离状态上进行比对,两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构成相同;
被控侵权服装和裤子上使用的“SUPERDRY”和“极度干燥”标识与原告注册的第10979651号“SUPERDRY”、第11491427号“极度干燥”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两者构成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销售涉案被控侵权服装及裤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对第10979644号“”、第7017862号“”、第10979651号“SUPERDRY”、第11491427号“极度干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另,被告在其开办的“奥特莱斯1892正品”网店上展示带有“”、“”、“SUPERDRY”、“极度干燥”标识,并进行宣传和许诺销售的行为,同样侵犯了原告享有对涉案四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故被告应立即删除淘宝网店“奥特莱斯1892正品”内带有上述侵权标识的信息。
至于原告主张被告销毁全部库存侵权商品的请求问题。
因原告没有举证证实被告目前尚有库存侵权商品,也没有举证证实库存侵权商品的具体存放地点和数量,故由原告承担不举证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
合理开支部分,原告提交了律师费、公证费发票予以证实,且公证书载明购买侵权服装和裤子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28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公证费人民币4000元以及购买侵权服装及裤子的交易金额人民币428元予以确认。
经济损失部分,因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实际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控侵权商品的价值、侵权形式、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结合被告销售侵权服装及裤子的销售量、零售价、库存数量等因素,酌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80000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
本案是因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产生的诉讼,故本案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500元亦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声弟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享有对第10979644号“”、第7017862号“”、第10979651号“SUPERDRY”以及第11491427号“极度干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及裤子商品;
二、被告钟声弟立即在淘宝网店“奥特莱斯1892正品”内删除涉案侵犯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享有对第10979644号“”、第7017862号“”、第10979651号“SUPERDRY”以及第11491427号“极度干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及信息;
三、被告钟声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80000元给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
四、被告钟声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500元给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
五、驳回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合共人民币4570元,由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负担人民币754元,被告钟声弟负担人民币3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钟声弟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