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516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江怡慧,分别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辰枫数码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路26号二楼E区255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C3TL65T。
经营者:陈文欣。
被告:陈文欣,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辰枫数码配件经营部、陈文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