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134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诉讼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澳元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8号加悦大厦1006房。
法定代表人:黄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诉被告广东澳元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