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59号原告:黄飞达,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川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塘溪东路18号401(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张惠云,总经理。
被告:义乌市佩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A1-704(托管327)(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负责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黄飞达与被告义乌市川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佩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飞达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飞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