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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239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39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对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做出的(2020)豫1403知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20)豫1403知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中第一、二页正文之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补正为“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2020)豫1403知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中第七、八页正文之尾部部分“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朱刚家电经营部负担161元,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364元。

”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朱刚家电经营部负担322元,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728元。

”三、(2020)豫1403知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中第八页正文之落款部分“审判员游俊岭,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杨现有”补正为“审判长游俊岭、审判员贾立法、审判员李艳梅,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杨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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