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2民初34826号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科技六路西北角摩尔中心3幢1单元12202室。
法定代表人:魏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璇,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联创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43号楼7层710。
法定代表人:李云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松林,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家公司)与被告北京联创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科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魏家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琚璇,被告联创科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松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在其官方网站(www.canyin375.com)首页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第14554949号“魏家凉皮”商标、20852086商标专用权的所有权人。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二、“魏家凉皮”商标及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广受消费者的认可与欢迎。
“魏家凉皮”品牌由创始人魏文军先生于1999年创立,至今已经营了20余年,凭借独特的祖传秘制凉皮配方以及对产品品质的严格把控,定位于快餐行业,逐步发展为集自主研发、生产、配送、管理、销售于一体的中西结合的快餐连锁企业。
截至目前已在西安、北京、天津、兰州、太原等地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标准化直营店100多家,员工1000多人。
凭借良好品质、优质服务以及舒适典雅的就餐环境,魏家凉皮成为颇受顾客喜爱的用餐场所之一,也是华润万家、万达广场、万科广场、客运枢纽等大型购物中心、百货商场配套项目。
经过原告不断的经营、宣传与推广,魏家凉皮已经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先后荣获“西安市著名商标”“中国优秀餐饮企业”“中国十佳特色面食”“2015中国丝绸之路地标美食”“最受百姓喜爱的品牌”等荣誉称号,在快餐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在上述品牌的价值与知名度上,原告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经营模式,2004年并形成了特许经营资源,原告据此在全国发展了大量的直营店铺。
因此“魏家凉皮”商标拥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已成为全国知名品牌,和原告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被告实施了恶意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未经原告许可被告在其经营的www.canyin375.com网站上擅自使用原告商标及企业字号进行招商加盟。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商标、冒充原告品牌进行加盟服务,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的关系,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且被告还使用原告企业字号进行虚假加盟宣传,属于假冒原告公司名义进行加盟活动的行为,属于欺骗社会公众及广大消费者,使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加盟信息是原告发布或者误认为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被告的此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混淆行为及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作为专门从事品牌招商加盟服务的公司,客源流量大,客户资源众多,在发布加盟信息前理应知道应当获得该品牌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被告的行为目的系使用原告商标、假冒原告名义以获取更高的市场收益,可见其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恶劣,侵占了原告的资源,减少了原告的市场交易机会,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和品牌价值,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特具状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予以制裁,望人民法院判如诉请!
被告联创科讯公司辩称,原告魏家公司所述网站是我方运营网站,网站主要为餐饮品牌提供推广宣传平台。
侵权链接内容并非我方自主发布,系我方网站用户上传至我方网站,且根据网站后台数据显示此链接点击量极少,未对原告魏家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我方不同意赔偿原告魏家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诉讼费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与涉案商标权属和知名度有关的事实第14554949号商标系中文商标,第20852086号商标系中文与拼音组合商标,注册人均为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包含餐馆等)。
第14554949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7日,第20852086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9月28日至2027年9月27日。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魏家公司提交如下荣誉证书及相关媒体报道:1.2017“陕建杯”三秦质量之光最受百姓喜爱的品牌证书;
2.西安市著名商标证书;
3.2015中国丝绸之路地标美食证书;
4.中国十佳特色面食证书;
5.中国优秀餐饮企业证书。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品牌价值和商标许可使用费,魏家公司提交魏家凉皮加盟资料。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联创科讯公司为375餐饮商机网(网址为www.canyin375.com)的运营商。
经魏家公司申请,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魏家公司搜索、浏览375餐饮商机网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见证实录显示:在375餐饮商机网搜索魏家凉皮。
进入项目页面,显示魏家凉皮的企业信息、经营分析、加盟信息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荣誉证书、公证云视频、网页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魏家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魏家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魏家公司主张联创科讯在网页中使用其商标及企业字号进行招商加盟,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联创科讯公司称涉案信息系用户上传,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并就其行为具体分析如下:(一)联创科讯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害注册商标权之行为。
本案中,在项目页面中,项目宽幅展示图使用的“魏家凉皮”文字和中文加拼音组合与涉案两个商标完全一致,构成相同商标。
加之项目内容中多处使用与魏家公司相关的信息,且信息的发布未经魏家公司许可,该项行为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二)联创科讯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联创科讯公司应对其侵害魏家公司商标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经魏家公司核实,联创科讯公司网站中已经不存在侵权信息,其当庭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联创科讯公司的行为必然给魏家公司的声誉带来影响,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不良影响的范围一致,故本院确定联创科讯公司以在375餐饮商机网首页刊登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
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魏家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和联创科讯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北京联创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北京联创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375餐饮商机网(网址为www.canyin375.com)首页上连续48小时发表声明为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联创科讯网络科技有限负担);
三、驳回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90元,被告北京联创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