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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覃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8民初5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覃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覃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8民初5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寅,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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