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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润油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执1951号之二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润油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润油品有限公司;济南奥威重汽备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19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欧润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富海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张泉,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奥威重汽备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与无影山北路交界处泺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A2排9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虎,总经理。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润油品有限公司与济南奥威重汽备件有限公司、三门峡工业园党海民汽车配件销售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一、被告济南奥威重汽备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8591020号“潍柴”及第9322488号“潍柴动力”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三门峡工业园党海民汽车配件销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8591020号“潍柴”及第9322488号“潍柴动力”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济南奥威重汽备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润油品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润滑油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润滑油产品;

四、被告三门峡工业园党海民汽车配件销售店立即停止对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润油品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润滑油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润滑油产品;

五、被告济南奥威重汽备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润油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六、被告三门峡工业园党海民汽车配件销售店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润油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七、驳回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润油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济南奥威重汽备件有限公司、三门峡工业园党海民汽车配件销售店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五、六项义务,权利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润油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济南奥威重汽备件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2020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三门峡工业园党海民汽车配件销售店经营者党海民主动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其应当履行的1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缴至本院账户,本院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因三门峡工业园党海民汽车配件销售店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鲁01执19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工业园党海民汽车配件销售店及其经营者党海民的执行。

经通过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济南奥威重汽备件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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