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恢1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高登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阿县久鸣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郑于村南1000米S324东。
法定代表人:李美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阿县金胶康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姚寨镇枣阳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杨西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美华,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164号5号楼2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杨西华,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阿胶公司)与被告东阿县久鸣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久鸣堂公司)、东阿县金胶康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金胶康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一、被告东阿久鸣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告东阿金胶康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原告东阿阿胶公司“包装盒(阿胶)”(专利号:ZL20103025××××.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东阿久鸣堂公司、东阿金胶康公司赔偿原告东阿阿胶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三、驳回原告东阿阿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东阿久鸣堂公司、东阿金胶康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经东阿阿胶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东阿久鸣堂公司、东阿金胶康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鲁01执188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东阿阿胶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李美华、杨西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鲁01执异75号执行裁定,追加李美华、杨西华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东阿久鸣堂公司、东阿金胶康公司在(2019)鲁0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东阿久鸣堂公司、东阿金胶康公司、李美华、杨西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经东阿阿胶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东阿久鸣堂公司、东阿金胶康公司、李美华、杨西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东阿久鸣堂公司、东阿金胶康公司、李美华、杨西华名下的证券、保险、企业登记信息、民政、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李美华名下有位于东阿县光明街东段路南天源光明居二期小区2号楼1单元302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2018)东阿县不动产权第0003358号],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予以查封,因申请执行人东阿阿胶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美华正在协商执行和解,暂不申请处置;
被执行人杨西华名下在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编号为00082320786308088的保险产品、在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编号为86371500020154的保险产品、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编号为2016372525449015085737的保险产品,本院予以冻结,因上述保险产品均在保险期限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东阿久鸣堂公司、东阿金胶康公司、李美华、杨西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东阿阿胶公司,申请执行人东阿阿胶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东阿久鸣堂公司、东阿金胶康公司、李美华、杨西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东阿久鸣堂公司、东阿金胶康公司、李美华、杨西华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至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止。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东阿阿胶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执行转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