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708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芬,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汉泽,男,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汉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