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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文晓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913号
案件名称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文晓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文晓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知民初913号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16号日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许伟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晓益。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丰公司)与被告文晓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日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晓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行为,销毁库存等;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7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原告依法取得第8008960号、第1484835号、第3070869号、第952250号、第9521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中第952166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经查,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中,被告开设店铺(掌柜ID:三维模式528),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即广泛宣传原告品牌的侵权产品,并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日丰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新型塑料管道研发生产与推广应用的先行者。

“日丰”品牌荣获“中国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顶级品牌荣誉,具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

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文晓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第952166号“日丰”注册商标,注册人为佛山市城区大洲财务公司日丰塑铝复合管材厂,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排泄管,非金属式塑料排气阱,非金属水管,非金属排水管,非金属沟渠管道,非金属地下水水管,有效期限为1997年2月28日至2007年2月27日,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2月27日。

1997年6月28日,第952166号“日丰”注册商标进行转让,受让人为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

1999年9月28日,商标进行转让,受让人为佛山市山峰企业有限公司。

1999年10月28日,商标进行转让,受让人为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

2017年2月9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5日,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507506号“日丰”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07]第6114号)文件,证明第952166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952250号“丰”字图形注册商标,注册人为佛山市城区大洲财务公司日丰塑铝复合管材厂,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排泄管,非金属式塑料排气阱,非金属水管,非金属排水管,非金属沟渠管道,非金属地下水水管,有效期限为1997年2月28日至2007年2月27日,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2月27日。

1997年6月28日,第952250号注册商标进行转让,受让人为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

1999年9月28日,商标进行转让,受让人为佛山市山峰企业有限公司。

1999年10月28日,商标进行转让,受让人为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

2017年2月9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1484835号“日丰”图文注册商标,注册人为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玻璃,防水卷材,耐火材料,水泥管,非金属建筑物涂料,建筑用塑料管、板、杆、条,非金属硬管(建筑用),有效期限为2000年12月7日至2010年12月6日,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6日。

2017年2月9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8008960号“日丰”注册商标,注册人为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过滤器等,有效期限为201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

2017年2月9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3070869号“日丰管”注册商标,注册人为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5类: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推销(替他人);

商业调查;

饭店管理;

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广告等,有效期限为2003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5月20日。

2017年2月9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日丰牌塑料管材管件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日丰牌PP-R/PE-RT管材管件产品被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5年12月,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日丰牌铝塑复合管被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0年12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非金属水管、非金属排水管商品上的第952250号、952166号注册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第一次认定时间:2000-12-20)。

2011年10月,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被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评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2019年7月15日,日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向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7月15日,在河南省新郑市,由公证员冯某工作人员田婷婷检查电脑、网线、打印机的连接情况并对电脑做完清洁性检查后,11时10分由王某操作计算机进行操作:打开淘宝网,搜索“三维模式528”点击进入店铺,查看该店铺所有宝贝。

登录淘宝账户“真知灼见2470”,随机购买了商标名称为“万向日丰全屋前置过滤器家用中央净水器自来水塔管道反冲洗过滤机,20定向绿色;

日丰正品20253240ppr冷热水管绿色广东佛山管材管件直接内弯管件,双色20*2.8热水管(4米价钱)2根;

32日丰管正品广东佛山ppr家装热熔冷热水管双色家用金牛伟星管材,32*20直接3根;

日丰管4分20正品广东佛山ppr热水管材配件熔接头内弯头家用管件,20外牙直接2/1、2个;

日丰管4分20正品广东佛山ppr热水管材配件熔接头内弯头家用管件,20I内牙弯头2/1、2个;

6分25日丰管正品广东佛山日丰PPR热水管配件热熔管件接头内丝弯头,25直接4个;

6分25日丰管正品广东佛山日丰PPR热水管配件热熔管件接头内丝弯头,25双联弯头2/1、1个”,共支付373.9元。

订单号530556033123399873。

整个过程于11时42分结束。

2019年7月17日,公证员冯某工作人员田某同王某在新郑市门领取了申通快递3717089808366,3717090614710两件包裹,随后将包裹带回公证处保管。

回到公证处通过旺旺和“三维模式528”店铺掌柜联系,该店家通过两个快递分别为申通快递3717089808366,3717090614710进行邮寄,并邮寄了几个接头。

2019年7月18日,在公证处311室,由公证人员检查电脑、网线、打印机的连接情况并对电脑做完清洁性检查后,王某操作计算机于14时45分开始进行确认收货行为:打开淘宝网,登录“真知灼见2470”账户,打开“已买到宝贝”找到订单号530556033123399873,查看物流,核对物流单号3717089808366,3717090614710与收到的快递包裹单号一致,点击“订单详情”,核对订单编号一致,点击“确认收货”。

整个过程于14时55分结束。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后将物品进行封存、拍照,拍照结束后将封存的物品交给王某保管。

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万向日丰全屋前置过滤器家用中央净水器自来水塔管道反冲洗过滤器机”产品共交易成功61笔;

“日丰正品20253240ppr冷热水管绿色广东佛山管材管件直接内弯管件”产品共交易成功82笔;

“32日丰管正品广东佛山ppr家装热熔冷热水管双色家用金牛伟星管材”产品共交易成功61笔;

“日丰管4分20正品广东佛山ppr热水管材配件熔接头内弯头家用管件”产品共交易成功10笔;

“6分25日丰管正品广东佛山日丰PPR热水管配件热熔管件接头内丝弯头”产品共交易成功10笔。

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19)豫郑新证内经字第688号公证书。

庭审中对公证封存2个包裹进行拆封,其中一个包裹内有PP-R双层管6根,双层管上均标注“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日丰企业集团荣誉出品”字样并标注防伪码,管体上标注“日丰”及“丰”字图形注册商标。

另一个包裹内有全屋前置过滤器一个、弯头2个、双联弯头1个及接头13个。

其中全屋前置过滤器外包装盒上标注“日丰企业集团地址:广东省佛山市。

过滤器机体上标注“日丰”字样及“丰”字图形标识。

所附说明书及合格证上标注“日丰管”字样及“丰”字图形商标,合格证上加盖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检专用章。

双联弯头上标注“日丰”及“丰”字图形注册商标,其余弯头及接头上均标注“日丰”字样。

原告当庭发表比对意见:被诉侵权双层管、弯头上使用“日丰”商标侵犯原告第952166号“日丰”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的“丰”字图形商标侵犯原告第9522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者合并使用侵犯原告第1484835号“日丰”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诉侵权过滤器产品上标注“日丰”字样侵犯原告第8008960号“日丰”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其店铺宣传及店铺名称上使用“日丰管”字样,侵犯原告第3070869号“日丰管”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均非原告公司生产的正品并提交日丰产品鉴定比对报告一份。

鉴定比对报告载明,被诉侵权直通接头,产品两端形状、数字编码、材质及标注的字体与正品存在差异,为假冒产品。

被诉侵权弯头,编码数字位数、数字字体与正品存在差异,且无防伪标签,为假冒产品。

被诉侵权外牙直通,产品数字编码位置、编码颜色、标注的文字字体与正品存在差异,为假冒产品。

被诉侵权异径直通,产品编码、标注字体与正品存在差异,为假冒产品。

被诉侵权过滤器,日常维护提醒联系卡颜色、产品合格证样式及内容与正品存在差异,且无防伪标识,为假冒产品。

被诉侵权双层管,管体上标注的文字字体及字间距与正品存在差异,为假冒产品。

被诉侵权双联弯头,标注的数字字体及产品接口与正品存在差异,为假冒产品。

另查明,2019年8月25日,发件人“淘宝网”向收件人侯月发送主题“淘宝网”的邮件:应您的要求,现披露会员认证信息,对方ID:三维模式528真实姓名文晓益,身份证5125341981××××××××,手机号码151××××8914;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本院认为,原告日丰公司依法享有第8008960号、第1484835号、第3070869号、第952250号、第9521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是否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铺内销售的被诉侵权PP-R双层管、弯头及接头上均标注“日丰”标识,结合原告出具的鉴定比对报告及庭审中发表的比对意见,本院认定被诉侵权PP-R双层管、弯头及接头为假冒产品,侵犯原告涉案第9521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诉侵权PP-R双层管及弯头上标注的“丰”字图形标识与原告涉案第952250号图形商标基本相同,侵犯原告涉案第9522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诉侵权PP-R双层管及双联弯头上标注的“日丰”与“丰”字图形标识组合使用,与原告涉案第1484835号“日丰”图文商标构成近似,侵犯原告第1484835号“日丰”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诉侵权过滤器上的“日丰”标识与原告第8008960号“日丰”注册商标相同,结合原告出具的鉴定比对报告及庭审中发表的比对意见,应认定被诉侵权过滤器为假冒产品,侵犯原告第80089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其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页面上,为宣传目的多次使用“日丰管”字样,容易致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第3070869号“日丰管”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被告文晓益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销毁侵权库存产品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的数额问题。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的声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4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晓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8008960号、第1484835号、第952250号、第9521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文晓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30708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被告文晓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文晓益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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