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187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新围华荣第一工业区8号4层。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该公司职员。
被告:钟道龙,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道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