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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来佳汇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4089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来佳汇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来佳汇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408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壁传,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来佳汇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社区白鸡斗村16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0UR40K。

经营者:曾春霞,女,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来佳汇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同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来佳汇商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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