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367号之一原告:北京北科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北京科大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郭汉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杰,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科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北科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科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北科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