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苏刑终13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佩,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亚锋,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崔成军,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孙爱超,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因无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涤用品于2017年12月14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5000元。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素芳,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蔡杰,曾用名蔡洁,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建湖县。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韩英周,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贺冰雪,女,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河北省周口市鹿邑县。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韩燕燕,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坡,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磊,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友广,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害单位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RohitJawa。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佩、张亚锋、崔成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审被告人孙爱超、孙素芳、蔡杰、韩英周、贺冰雪、韩燕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原审被告人张磊、李坡、陈友广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苏09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李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以被告人张亚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原审被告人崔成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原审被告人孙爱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以原审被告人孙素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以原审被告人蔡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原审被告人韩英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以原审被告人贺冰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以原审被告人韩燕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以原审被告人李坡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以原审被告人张磊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以原审被告人陈友广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原审被告人李佩、张亚锋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孙爱超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孙素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贺冰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韩英周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张磊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李坡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陈友广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的假冒洗衣液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原审被告人李佩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佩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佩、原审被告人张亚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原审被告人崔成军明知上诉人李佩、原审被告人张亚锋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原审被告人孙爱超、孙素芳、蔡杰、韩英周、贺冰雪、韩燕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审被告人孙爱超、孙素芳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蔡杰、韩英周、贺冰雪、韩燕燕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原审被告人张磊、李坡、陈友广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且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李佩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佩撤回上诉。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刑初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