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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世多与郑州为每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平原家庭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4民初56号
案件名称巫世多与郑州为每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平原家庭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巫世多;郑州为每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平原家庭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初56号原告:巫世多,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为每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泰宏建业国际城18幢2单元22层2204号。

法定代表人:缪灵光,经理。

被告:平原家庭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新华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孙勇,经理。

巫世多与郑州为每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平原家庭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巫世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郑州为每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

原告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06020514160112812021000010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巫世多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州为每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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