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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周庄康驰塑料制品厂与李霞、苏州云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民终580号
案件名称江阴市周庄康驰塑料制品厂与李霞、苏州云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市周庄康驰塑料制品厂;李霞;苏州云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环亚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周庄康驰塑料制品厂,经营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周庄镇长寿长啸路**。

经营者:邱新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审被告:苏州云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镇中**。

法定代表人:陈志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阴市环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民营工业园小陆家基路**法定代表人:龚仁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阴市周庄康驰塑料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李霞,原审被告苏州云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环亚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市周庄康驰塑料制品厂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指定限期内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阴市周庄康驰塑料制品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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