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知民初4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市场XX区XX号。
经营者:赵登峰,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5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