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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新华区雄林食品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486号
案件名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新华区雄林食品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新华区雄林食品店;河北忘雅精品罐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486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雄林食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茶城1-18。

经营者:柳文。

被告:河北忘雅精品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56号百茗楼沿街商铺A1-02。

法定代表人:王义生。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区雄林食品店、河北忘雅精品罐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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