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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石碣光大家具厂、福建省恒艺终端展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辖终9-1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石碣光大家具厂、福建省恒艺终端展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石碣光大家具厂;福建省恒艺终端展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石碣光大家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黄惠铭,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恒艺终端展柜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东莞市石碣光大家具厂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恒艺终端展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三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770-2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三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三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东莞市石碣光大家具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东莞市石碣光大家具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本三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不位于广州市,原审法院对本三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三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福建省恒艺终端展柜有限公司以东莞市石碣光大家具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由,提起本三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三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东莞市石碣光大家具厂的住所地在东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广东省内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三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东莞市石碣光大家具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东莞市石碣光大家具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一九年一月××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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