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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陶卫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2670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陶卫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陶卫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670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卫龙,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卫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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