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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县华帝专卖店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6执16号
案件名称应县华帝专卖店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应县华帝专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晋06执16号应县华帝专卖店:你公司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6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六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停止侵犯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停止以“vetti华帝”为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赔偿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万元。

四、承担案件受理费4434元、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账户名称: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284016770********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吴乾佐联系电话:0349-228****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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