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终22号 (2019)陕民终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1层、3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华磊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11号海星智能广场1楼20102房。
负责人:彭映红,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奇,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华磊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其与西安市华磊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一审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同惠会审 判 员 宋小敏审 判 员 涂道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竹青被上诉人:西安市华磊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简要写明一审原告提出撤回其起诉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起诉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的,写明:)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裁定;
二、准许×××(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不准许撤回起诉的,写明:)不准许×××(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