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初336号 原告:朱峥取,男,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华市乘风塑料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大路沈。
投资人:沈建红。
原告朱峥取与被告金华市乘风塑料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朱峥取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峥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峥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峥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