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朱峥取与金华市乘风塑料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民初336号
案件名称朱峥取与金华市乘风塑料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峥取;金华市乘风塑料日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初336号 原告:朱峥取,男,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华市乘风塑料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大路沈。

投资人:沈建红。

原告朱峥取与被告金华市乘风塑料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朱峥取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峥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峥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峥取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