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亚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9刑更139号
案件名称黄亚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亚武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刑更139号罪犯黄亚武,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6)粤1972刑初2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亚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3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黄亚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2日提出减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亚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554分,累计扣73分。

尚有罚金总额70万元未缴纳,依法申报了财产。

广东省茂名监狱提交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服刑期间,月均支出约人民币284.86元,截至2018年11月15日其账户结余人民币1548.47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亚武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改造,但是尚有罚金刑未履行,依法应当从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原判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亚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九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