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11507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胡启明。
委托代理人陈明武,系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徐紫斌,男,汉族,1998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叶少玲,系浙江久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被告惠州市飞千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大亚湾西区。
法定代表人陈相利。
第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徐紫斌、第二被告惠州市飞千顺贸易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一被告徐紫斌、第二被告惠州市飞千顺贸易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为3200元,由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