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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陈飞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302民初1285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陈飞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陈飞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12853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

委托代理人郑专春,系原告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郭金燕,系原告法务。

被告陈飞妥,女,汉族,1986年3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陈飞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回对被告陈飞妥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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