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12853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
委托代理人郑专春,系原告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郭金燕,系原告法务。
被告陈飞妥,女,汉族,1986年3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陈飞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回对被告陈飞妥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