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57号 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379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10699654F。
法定代表人:王行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永,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董事长。
被告: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经营场所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下尾街。
经营者:陈清霞。
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06年3月17日,专利权人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井壁墙体模块砖”的发明专利申请。
2009年8月19日,该发明专利公告授权,专利号20061006××××.X。
专利授权后,2013年11月25日,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前,其公司发起人王行忠以个人名义与专利权人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包括上述发明专利在内的系列混凝土模块生产技术专利的实施许可合同。
2016年5月13日,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专利权人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补充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告取得包括上述发明专利在内的系列混凝土模块生产技术在福建省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2014年原告公司成立后,即开始实施该发明专利技术,生产、销售系列井壁墙体模块砖产品,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017年起,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大量生产、销售涉嫌侵害“井壁墙体模块砖”发明专利权的模块砖产品,并向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施工的龙海市南太武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工程(一期)项目销售涉嫌侵权的模块砖产品,数量巨大。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中标施工的龙海市南太武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工程(一期)项目中大量使用被告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生产、销售的模块砖产品。
经比对确认,二被告制造、使用、销售的模块砖产品完全落入“井壁墙体模块砖”发明专利要求1、2、3的保护范围,已经构成专利侵权。
故原告诉至法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井壁墙体模块砖”(专利号:20061006××××.X)发明专利权的产品,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井壁墙体模块砖”(专利号:20061006××××.X)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3.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合计55000元;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被诉侵权行为地及住所地均在福建省龙海市,应将本案移送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五条第一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的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地均位于福建省辖区内,依照前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晓如 审判员 吴旭华 审判员 曾 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阮伏秋 附: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五、同意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发生在福州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