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12176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
委托代理人王小文,系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超港润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经营者李武杰。
本院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超港润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超港润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