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2执73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姚市领航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开元村(禾山后张28号)。
经营者:黄岳荣。
被执行人:黄岳荣,身份证号:33021919681223561X。
关于申请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领航电器厂、黄岳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2019年1月21日,被执行人金钱给付部分自行履行完毕,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已停止侵权行为予以确认,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